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孙建国
陕西中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中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孙绍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郭某某、孙建国、陕西中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旭侠
书记员: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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