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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行与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麻某市金桥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880370738F。
法定代表人:吴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平,
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麻某市,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行诉被告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平,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息142270.73元(截止到2019年1月15日),逾期本息按合同约定顺延;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145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4日、6月8日,被告彭某某通过原告“快e贷”系统分别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4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对利率和违约等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逾期至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彭某某辩称:对借款的事实和利息的约定均没有意见,但是我现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全部本息,请求延期或者分期支付,我同意支付律师代理费,但是认为1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过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经庭审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彭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彭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4日,被告彭某某通过登录
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系统与原告签订《
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借款期内利率为年利率5.6%,逾期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8.4%。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分五次共支用借款100000元。截止到2019年1月15日,被告彭某某已偿还借款本金8729.57元,已偿还利息5649.56元,该笔借款被告彭某某仍下欠本金91270.43元和逾期利息6210.90元。2017年6月8日,被告又以同样的方式与原告签订《
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额度407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借款期内利率为年利率5.8%,逾期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8.7%。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彭某某实际支用借款40000元。之后,被告彭某某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两份合同均约定:如被告违约,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行与被告彭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其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支付,但认为律师代理费10000元过高。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为8000元,超出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逾期利息6210.90元(截止到2019年1月15日第一笔借款本金100000元所产生的)。
二、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下欠本金91270.43元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开始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8.4%计算)。
三、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期内利率为年利率5.8%,逾期利率为年利率8.7%计算)。
四、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款汇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足额缴纳上诉费用,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喜姣

书记员: 阳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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