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章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沪7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8,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渡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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