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晙,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傅健,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傅健名下价值人民币705,134.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健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金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傅健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金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46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金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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