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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傅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晙,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傅健,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傅健名下价值人民币705,134.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健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金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傅健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金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46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金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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