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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
  负责人:欧阳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彬。
  被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楠,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楠、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沪74民初3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楠、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56,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四名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如下账户的保全。
  开户行
  账号
  江苏扬中农业银行西来桥支行
  XXXXXXXXXXXXXXXXX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XXXXXX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解除保全,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扬中农业银行西来桥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和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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