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倚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普俊涛。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倚阑商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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