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浦纺织品样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冠浦纺织品样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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