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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