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弘驭贸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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