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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志清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清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海授乐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志清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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