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翼投资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侠。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恒翼投资中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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