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慧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筱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电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000元及逾期违约金7,806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设备号为KPO1626,至2018年10月止被告共计欠电信费21,000元。
被告上海慧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使用设备号为KPO1626,至2018年10月止被告共计欠电信费2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上门情况单、催缴情况记录表、欠费及违约金清单、IP地址申请表、宽带套餐申请登记表、被告的营业执照、安全合格证、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共拖欠电信费21,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费及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违约金由本院酌定为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慧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21,000元;
二、被告上海慧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违约金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由被告上海慧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向法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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