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行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普行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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