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胜,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极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予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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