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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楚淼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汶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楚淼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楚淼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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