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歆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荀正辉,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歆湘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