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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炫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炫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友。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炫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电信费人民币12,728.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炫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设备号码为XXXXXXXX,共拖欠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的费用12,728.96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炫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拖欠的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电信费人民币12,72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炫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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