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知心公众电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兴。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知心公众电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以原告与被告需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其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今后也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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