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电信服务费人民币571.30元并偿付违约金175.6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电信服务费568.70元,并放弃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申请安装直线电话(号码为XXXXXXXX),并开通“旺铺通A套餐”,每月套餐费69元,安装地址为本市宜山路XXX号XXX层XXX室,账单地址为本市吴中东路XXX号XXX栋XXX层XXX室。该直线电话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欠费568.7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申请安装直线电话(号码为XXXXXXXX),并开通“旺铺通A套餐”,套餐费每月69元,安装地址为本市宜山路XXX号XXX层XXX室,账单地址为本市吴中东路XXX号XXX栋XXX层XXX室。该直线电话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欠费568.70元。2018年1月1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原告对本市内欠费本金金额在100万元内的用户进行收账。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客户登记单、套餐登记单、被告档案信息、证明、欠费清单、催款记录单、催款通知、授权书等佐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和接受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设备线路和服务,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费用,逾期缴费的还应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服务费56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胡冬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