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灵巧。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精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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