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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网鱼兴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鱼兴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伟。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网鱼兴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轶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网鱼兴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下同)20,553.6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892.1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的电话EIPXXXXXXXXX自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的电信费至今未予交付,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不得已,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宽带套餐营销规则、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承诺书、宽带套餐申请登记表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电信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电信服务协议约定,电信上海分公司向被告提供2014年“天翼领航”专线宽带套餐,安装地址为莲花南路XXX号XXX-XXX室一层,套餐价格为年付42,000元/年,拨号50M/50M。
  自2017年7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宽带费用。2017年9月29日,电信上海分公司停止为被告提供所有服务。电信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代为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与电信上海分公司双方签订了电信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服务协议的内涵,电信上海分公司停止向被告提供电信服务后,相关的服务费用就不应再行向被告请求支付,而根据原告陈述为被告停止服务的时间,结合每月应付电信服务费用计算,被告应付原告电信服务费10,5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网鱼兴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支付电信服务费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6.92元,由被告上海网鱼兴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担7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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