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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联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邱枫。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联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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