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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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