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实际支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桑家旺
书记员:苏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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