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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沈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红,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沈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电信费579.8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1.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的设备号码XXXXXXXX,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被告拖欠电信费共计579.87元,应支付逾期违约金221.40元。
  被告沈红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自2013年起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服务,设备号码为XXXXXXXX,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电信费579.87元,依照有关规定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21.40元。原告催讨无着,遂起诉。被告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579.87元。
  二、被告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22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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