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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陈荣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德,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陈荣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淼独任审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信费用1,599元、违约金2,062.7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了电信设备(号码KDXXXXXXXXXX),但自2016年7月起未支付电信费,共欠款1,599元、并产生违约金2,062.70元。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电信费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荣德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1,599元;
  二、被告陈荣德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的违约金2,062.7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  淼

书记员:江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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