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XXX号三楼。
负责人马永平。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物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万物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唐 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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