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翊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林城。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冠翊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华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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