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戈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志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上海戈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吴磊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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