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昌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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