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澜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澜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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