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颖。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电信欠费计人民币2,186.5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186.52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登记使用原告的设备号码为KDXXXXXXXXXX,截止至2017年05月01日,被告共结欠电信费计人民币2,186.52元。经多次催讨无着,诉讼来院。
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客户登记单、欠费清单、催讨情况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鉴于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服务费,未及时付款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电信服务费及相应的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2,186.52元;
二、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以2,186.52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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