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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震宜贸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震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上海震宜贸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由审判员朱维平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震宜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请:要求被告上海震宜贸易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止的电信费1,970.73元并给付违约金764.4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号码为XXXXXXXXXXX的电信服务。截止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电信费1,970.73元,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电信费及违约金。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设备号为XXXXXXXXXXX,被告共拖欠电信费1,970.73元属实。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震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电信费人民币1,970.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维平

书记员:顾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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