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佳,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尹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经辨认,原告提供证据材料中的签名非被告尹佳本人签名,且被告尹佳未实际使用系争设备。
本院认为,经原告辨认,其提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上签名非被告本人所签,且被告从未实际使用系争设备,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唐 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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