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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裴立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立祥,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裴立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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