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宇翔,男,1995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黄宇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查询,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朱莲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