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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冯锦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
  负责人:王晓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竟楠,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诉被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8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1,67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称于2019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履行了判决的各项支付义务,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1,673.3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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