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左兴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哲,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浦区中原新江湾敬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申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伯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复祥,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杨浦区中原新江湾敬老院、第三人上海申石运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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