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
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现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张健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任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刘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卫东
审判员:周素英
审判员:王艳
书记员: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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