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与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