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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港联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暠,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联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关羽。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联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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