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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