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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秋途。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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