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春,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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