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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姜震。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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