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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