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龚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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