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蔡全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淼独任审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电信费696.48元、违约金180.76。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线路(号码XXXXXXXXXXX),但自2015年1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15年6月,共欠费696.48元,并产生违约金180.76元。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电信费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696.48元;
二、被告上海沐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的违约金180.76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 淼
书记员:江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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