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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维莎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莎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谷秀。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维莎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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