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观通,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吴观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电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23.91元及逾期违约金86.06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2月起租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XXXXXXXXXX,至2013年6月被告共计欠电信费523.91元。
被告吴观通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被告共拖欠电信费523.9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费及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违约金由本院酌定为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观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523.91元;
二、被告吴观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违约金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吴观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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